上一页|1|
/1页

主题:公积金问答:不为职工建公积金账户是否合法

发表于2014-06-12

不为职工建公积金账户合法吗?

提问:我新换了单位,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合同附加条款中增加了一条“与该职工约定不交住房公积金,以其他形式发放”,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?

回复: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违反了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以及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,该条款排除自身责任,损害职工利益,属无效条款。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法定的住房储金,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并缴存。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在职职工的一项权利,应该得到保障,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。同时,职工本人也应具备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,在与单位洽谈或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,要注意仔细阅读有关条款,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。


发表于2014-06-12

恩恩 原来是这个样子滴

发表于2014-06-12

恩恩 原来是这个样子滴

上一页|1|
/1页